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
日期:2011-01-14 17:14
级政府出台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配套措施;以示范工作为依托,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跟踪评估与统计分析工作机制。
四、工作程序
(一)申报程序
1。各地申报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受企业申报并向商务部推荐。东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,中西部地区12家。
2。专家评估。商务部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(见附件1)进行评估,拟定示范企业。
3。结果公示。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。
4。发文公布。商务部发文公布示范企业